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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追缴的刑事违法所得能否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

作者:www.kmxsbh.com 时间:2021-08-27 11:38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普通民事债权人可优先于财产刑获得清偿。那么,普通债权人能否在违法所得被追缴没收之前,就被执行人违法所得主张优先受偿?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该问题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

案情简介

        1. 2018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鑫圆公司向锐美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及利息。
        2. 2019年11月22日,经生效的(2019)川14刑终212号刑事判决确认,鑫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及孳息和汽车1辆均为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3. 刑事案件移送执行后,锐美公司向执行法院丹棱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享有的民事债权应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受偿,请求法院依照债权金额返还追缴财务。
        4. 丹棱法院作出(2020)川1424执异11号执行裁定,认为争议财产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驳回锐美公司的异议。
        5. 锐美公司不服,向眉州中院申请复议,被眉州中院驳回。锐美公司仍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诉,亦被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予以追缴的涉案财物能否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其他民事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是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设置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人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如果允许以赃款赃物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标的,财产刑将失去其应有的功能,这进一步说明被执行人应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承担本条司法解释所列法律责任。本案执行中划拨的被执行人鑫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系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所确认应依法予以追缴的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及孳息,而非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故锐美公司主张将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应予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优先用于清偿被执行人鑫圆公司欠付锐美公司的民事债务于法无据,因此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一、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违法所得追缴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的民事债权人不得主张参与对违法所得的分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清偿顺序,仅适用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若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对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本文来源于网络,张佩军刑事辩护团队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创作不易,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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