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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主播偷逃6.34亿元税款,反思我国逃避税肆虐的原因

作者:www.kmxsbh.com 时间:2021-12-30 15:59  点击:
 
      网络主播薇娅经税务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偷逃国家巨额税款高达6.34亿元,足以反映出偷税的肆虐及税法的无力。最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偷逃个人所得税过亿的案件已非个案,我国高收入人群中到底还有多少个“薇娅”?如果不能反思“薇娅偷税事件”背后的原因及有效堵塞漏洞,查处网络主播薇娅等人,并不会有效遏制逃避税的肆虐。正如,尽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我国属于重罪,但虚开发票反而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逃避税肆虐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税收管理力度过于软弱,这让逃避纳税者更勇于赌运气而非敬畏税法。

      一、及时让税收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方能有效遏制逃避税的肆虐

 
      法律能否受到尊重取决于能否让违法者及时付出惨重的代价。因为法律要是没有制裁作为后盾,其不过是具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还要及时,毕竟及时发现犯罪并予以制裁对于犯罪预防发挥的作用,远大于制裁严重滞后的重罪所带来的恐吓。
 
      税收是现代国家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实质是依法将私人财产让渡给国家。税收涉及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从人性角度而言,如果逃避税付出的代价和被发现的概率比带来的现实经济利益小,就容易让人铤而走险。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无力和滞后,逃避税肆虐的现象就会发生在任何国家。大部分人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不是遵从于道德,而是对法律制裁的敬畏。正如,虽然我国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刑法采取了“初犯免刑责”的税收刑事政策,税务机关极大优化服务态度。但如果不对税收违法犯罪者予以制裁,这些政策、措施并不会起到有效遏制逃避税和虚开肆虐的作用。

 

      二、我国在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税务稽查缺乏积极性和税收强制执行缺乏力度,无法对逃避税行为形成震慑。
 
      税法作为强制法,要通过税务机关依法执法落实到生活事实中去。虽然我国不断加强金税工程等税收征管措施,但这些仅是发现税务违法犯罪线索的手段。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还要靠税务人员积极开展稽查。如果税务机关存在“懒政”,再严厉的税法和税收征管措施都是“具文”,对遏制逃避税不仅没有价值,反而极大地降低了税法的尊严。
 
      主播薇娅逃避巨额税款行为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特别是我国明星和网络主播等最近几年取得巨额收入的消息充满媒体,可以说是众所周知。为何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及时发现他们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异常?是“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无价值还是税务稽查缺乏积极性?
 
      另外,法律的实效要通过执行来实现,好比判决如果没有执行来保障落实,其同废纸一样。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巨额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决定,如果不采取积极的强制执行,对逃税者而言不过是个数字,根本无法形成有效震慑,逃避税肆虐是必然的。试问,作出税务决定的案件,有多少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司法人员缺乏税法专业人士,导致刑罚对于遏制税收犯罪并未起到有效的作用。
 
      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这同样适用依法治税领域。不必讳言,我国税法的理论和实务非常落后,再加上税法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我国司法人员精通税法的凤毛麟角。导致刑罚对于遏制税收犯罪并未起到有效的作用。
 
      今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刑法已二十多年,至今连该罪构成是否包括“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都没有厘清,导致各地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结论差异巨大,对有效打击虚开发票犯罪极为不利。在我国实行“以票控税”、“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虚开发票一直是逃避税的重要手段。如果连刑罚都不能有效遏制虚开,谈何遏制逃避税?
 
      (三)“初犯免刑责”的税收刑法规定,是否有鼓励犯罪之嫌?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条件,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称为“初犯免刑责”,也被戏说“花钱买刑”。对逃税罪的规定在此方面有所“放宽”,当时主要考虑能够避免逃税罪的打击面过宽、副作用过大。但是,在我国税收管理制度非常软弱的情形下,这样的税收刑事政策起到了放纵逃避税的作用。
 
      除了因税机关执法错误和关联交易情形,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本就是少缴纳税款应当承担法律义务。“初犯免刑责”也仅是要求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书,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即可,税务行政罚款是否缴纳在所不问。而税务行政罚款是对逃税者财产的额外不利益,这才是逃税者所顾忌的地方。在我国税务机关执行力度严重软弱的情形下,高额的滞纳金和行政罚款并未对逃税者形成震慑。在逃税被发现后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能免除刑罚的情形下,逃税带来的经济利益与被发现的概率和付出的代价对比,更多的人会选择逃税。“初犯免刑责”有变相鼓励逃税之嫌。
 
      对逃税罪的“初犯免刑责”适用条件的修改建议,一是修改为:初犯的,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前,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修改为:初犯的,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书,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分地方政府设立的“税收洼地”,对所谓名为“税务筹划”实则逃避税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主播薇娅丈夫称,薇娅少缴纳税款是因为信赖专业机构的“税务筹划”所致,是否真实因缺乏证据材料而无法断言。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发达国家对“税务筹划”采取绝对禁止的情形下,“税务筹划”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产业化的发展趋势。“税务筹划“在我国大行其道,折射出我国税法学发展的极度滞后。部分地方政府设立的“税收洼地”,对名为“税务筹划”实则逃避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问题:逃税、避税和节税
 
      税法对于应缴纳税款而实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予以评价,主要分为逃税、避税和节税三种行为。这三种行为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逃税是指隐瞒真实的交易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不缴税款,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避税是指没有隐瞒真实的交易信息,但滥用合同形式等方式,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任何国家都有反避税法律规范来打击避税行为,其不具有合法性。节税是指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合法行为。
 
我国很多所谓的税法专业机构和人士声称避税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具有极大的迷惑性,是极度不专业的体现。我国税法虽然对于避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刑罚,但非常明确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利息,因此避税不能称为合法行为。而且很多“税务筹划”手段上好像是符合合同法及某些“税收洼地”的税收政策,但大部分合同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主要通过虚开方式将收入转移到“税收洼地”设立的机构,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实质不是避税而是偷逃税行为。
 
      (二)“税务筹划”的社会危害性性
 
      “税务筹划”违背了公平宪法原则。纳税义务的实质是依法将私人财产让渡给国家。因此要求应当公平地根据纳税能力负担纳税义务。可以说,税法是最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部门法。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纳税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如果在不改变交易实质内容的情形下,通过“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在资金差异方面就是对同样依法纳税的经营者的不公平,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这就是为何发达国家要禁止税法服务提供者提供“税务筹划“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税务洼地”是以违法实施核定征收制度为前提,“税务筹划”往往伴随着虚开发票。
 
      我国部分地区“税收洼地”具有吸引力无非在于,同样性质的经营活动能够少缴纳在其他地区应当缴纳的税款。具体的手段一是核定征收税款,因核定征收税款要比查实缴纳税款少缴纳很多税款。二是地方财政返还。“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路径就是在“税收洼地”成立企业组织,方式有两种:一是成立的企业组织有真实的经营活动。二是成立的企业组织仅是“管道”组织,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仅是将其他地区产生的收入通过合同方式转入到“税收洼地”的组织,实质是虚开发票。
 
      核定征收制度本是为了税收征收经济原则的考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采取的简易征收方式,查实征收是我国的基本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属于羁束行政行为,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而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违反税法规定将核定征收制度人为地变成了吞噬国家巨额税款的“黑洞”。
 
      逃避税是任何国家都会存在的现象,严厉打击逃避税是任何国家永恒的主题。如果我国不能有效遏制逃避税肆虐,税法就无法起到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必将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当然,有效遏制逃避税的肆虐和实现和谐税收关系更离不开税法的合理性和税收共同体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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